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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税务申报

香港企业税务申报:

香港企业报税

香港企业条例规定: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是否收入来自于香港,都必须向税务局申报过往一年的经营状况,香港企业在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第一份利得税申报表,税务局发出税表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将过往经营成果向税务局申报,新企业第一次税务申报的会计期间可长达18个月,之后则以12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处理账务,但须由香港持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利得税: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两级税制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将分别降至8.25%(法团)或7.5%(法团以外人士)。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200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豁免从已缴付利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可不计入应评税利润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宽减2018/19年度100%的利得税,上限为20,000港元 (待有关法律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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